台灣制憲基金會於去年4月30日向中選會提出台灣史上第一次制憲公投(題目為:「您否同意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但去年10月16日遭中選會駁回。該會不服於去年12月14日針對中選會之行政處分進行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8月26日判決「敗訴」,但該會認為北高行未考量台灣當前國家定位的現實狀況,也忽視台灣高達八成民意支持制定新憲法、國家正常化的心聲,今(17)天對法院提出上訴

該會副執行長宋承恩說,該案關乎台灣人民是否可以推動重新打造一部新的憲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給的答案是:不。我們認為該判決判錯了,因此提起上訴。

據該會委託的黃帝穎律師進一步說明,當事人一向主張「制憲」而非「修憲」,然北高行在判決中不斷以憲法「修憲」之相關規定否認「制憲」之權利,實屬風馬牛不相干,原判決對此「馮京當馬涼」。該案僅係透過公民投票法,要求總統將制定新憲法作為「重大政策」,並在提案通過後予以「推動」,不但與修憲程序無關,且非「制憲行為」,充其量僅係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黃帝穎也提到,北高行認為總統無法「推動制憲」,但2005年陳水扁總統就曾設立過「憲改辦公室」,設立「憲改部落格」等,顯然總統有權,並能「推動」相關事宜。至於北高行認為,公投主文中所謂「推動」、「現狀」用語不清,恐造成民眾無法理解。惟自公投法施行以來,亦存在以「推動」重大政策於公投題目者,例如2004年由政府依第16條所發動之防禦性公投案「對等談判公投」,其題目即為「你是不是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即為一例。 

宋承恩強調,在政治現實下,現行的修憲門檻高到無法更動的地步(由立法院1/4立委提議,3/4出席以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後,經公告半年,由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選舉人有效同意,才能通過。以現在的總選舉人數來說,至少要超過965萬人同意,比蔡英文總統2020的817萬還高150萬票。)

台灣制憲基金會認為,法院必須牢記,憲法第二條明定,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法律的解釋與法院的判決,不得過度限制主權者的意思表達。憲法的權威是人民給予的,不是拿來限制國民主權的。若是體制被解釋為,國民不得對於憲法事項,包括現行憲法修改的困難,表達意見,出問題的是體制,而不是國民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