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松山警分局因黑衣人鬧事爆發「吃案疑雲」,黑衣人闖進中崙派出所砸毀電腦,警方說法前後矛盾,台北市警局長陳嘉昌2日在記者會強調絕無關說,松山分局沒有逮捕黑衣人,是因為中崙派出所副所長顏敏森主觀上無法認定對方為現行犯,直誇顏敏森盡忠職守,對顏敏森被移送也感不忍心。這番話引發許多刑事幹部譁然,直說整件事的源頭都是顏敏森,就是因為顏敏森處理得荒腔走板,才導致整個後果不可收拾。
熟知內情的刑事警官表示,根據台北市警局所公布還原中崙派出所駐地監視器影像,派出所內3名員警發現不明人士闖入駐地,即於駐地內推擋、攔阻不明人士繼續竄流,應變似無不當。然而,顏敏森衝出來後,立即將拿椅子砸毀所內電腦的男子勒頸控制,後續疑有黑衣人的友人上前交涉,顏敏森才收手,任由黑衣人友人協助警方將鬧事一行人帶離分局駐地。
陳嘉昌指出,黑衣人闖進分局後,3名員警離開值班台跑往梯間,要攔阻正在追逐前教官楊忠蒞的黑衣人,這時徐姓黑衣人被攔阻,他氣得跑回值班台旁拿起椅子亂砸,當時中崙所副所長顏敏森聞聲出來查看,他的視線被擋住,沒見到徐姓黑衣人砸電腦過程,因此只將他壓制、驅離,主觀上並不認為徐姓黑衣人是現行犯。
陳嘉昌續指,顏敏森事後有想要查看駐地監視器釐清案情,但當天許書桓休假,且中崙所駐地監視器系統的鑰匙、密碼是由許書桓保管,顏敏森當下沒辦法查看監視器畫面,但高階刑事警官研判,如果僅進入分局駐地、未動手者,違法情狀相對輕微,依當時在所警力對比考量,不予留置逮捕,事後再行釐清傳詢,尚無不當,而對於砸電腦的黑衣男,應予留置逮捕偵辦,高階刑事警官直言「怎麼樣都不應該放人。」
熟知內情的刑事警官表示,根據台北市警局所公布還原中崙派出所駐地監視器影像,派出所內3名員警發現不明人士闖入駐地,即於駐地內推擋、攔阻不明人士繼續竄流,應變似無不當。然而,顏敏森衝出來後,立即將拿椅子砸毀所內電腦的男子勒頸控制,後續疑有黑衣人的友人上前交涉,顏敏森才收手,任由黑衣人友人協助警方將鬧事一行人帶離分局駐地。
陳嘉昌指出,黑衣人闖進分局後,3名員警離開值班台跑往梯間,要攔阻正在追逐前教官楊忠蒞的黑衣人,這時徐姓黑衣人被攔阻,他氣得跑回值班台旁拿起椅子亂砸,當時中崙所副所長顏敏森聞聲出來查看,他的視線被擋住,沒見到徐姓黑衣人砸電腦過程,因此只將他壓制、驅離,主觀上並不認為徐姓黑衣人是現行犯。
陳嘉昌續指,顏敏森事後有想要查看駐地監視器釐清案情,但當天許書桓休假,且中崙所駐地監視器系統的鑰匙、密碼是由許書桓保管,顏敏森當下沒辦法查看監視器畫面,但高階刑事警官研判,如果僅進入分局駐地、未動手者,違法情狀相對輕微,依當時在所警力對比考量,不予留置逮捕,事後再行釐清傳詢,尚無不當,而對於砸電腦的黑衣男,應予留置逮捕偵辦,高階刑事警官直言「怎麼樣都不應該放人。」
針對為何沒依「現行犯」將黑衣人逮捕,台北市警局3日再發出聲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故得否逕行逮捕,前提是需符合「法律上」現行犯;其次,是「事實上」逮捕之可能與必要。
本次中崙所事件,當下,是否符合「毀損公物的現行犯」?該物品是否已達物理上不可恢復之可能?且當時4名員警面對10名滋事者,情勢緊急,在此關頭,員警各自奮力強勢處理滋事者,是否有員警親眼目睹砸損公物?
從錄影畫面,副主管的視覺角度似乎可以看到,惟實際上角度有屏風阻擋,副主管說當時未看到,意即他當時並未能掌握完整違法實際情況,故當下認知產生落差之處。何者為真,仍有研求之處,不宜擅斷。
當時副所長所為,或可評價為「管束」之必要處置,對於危急時刻,「警察即時裁量權限」,由第一線員警判斷與決定,尚非法所不許。
其次,從「事實上」宜為逮捕之可能性與必要性?此類常發生在聚眾活動,狀況發生時,在警力有限,尚未形成「絕對優勢警力下」,時有事後移送的案例,尚非法所不許。
是以,從「法律上」、「事實上」兩面向檢討,本案當時當場未進行逮捕,事後整理相關事證後移送,尚無顯然違誤之處。少數人士,在事證未明之前,不應主觀評論,且警察已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事實未明之前,相信第一線員警,讓警察依法執法,才是正道。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故得否逕行逮捕,前提是需符合「法律上」現行犯;其次,是「事實上」逮捕之可能與必要。
本次中崙所事件,當下,是否符合「毀損公物的現行犯」?該物品是否已達物理上不可恢復之可能?且當時4名員警面對10名滋事者,情勢緊急,在此關頭,員警各自奮力強勢處理滋事者,是否有員警親眼目睹砸損公物?
從錄影畫面,副主管的視覺角度似乎可以看到,惟實際上角度有屏風阻擋,副主管說當時未看到,意即他當時並未能掌握完整違法實際情況,故當下認知產生落差之處。何者為真,仍有研求之處,不宜擅斷。
當時副所長所為,或可評價為「管束」之必要處置,對於危急時刻,「警察即時裁量權限」,由第一線員警判斷與決定,尚非法所不許。
其次,從「事實上」宜為逮捕之可能性與必要性?此類常發生在聚眾活動,狀況發生時,在警力有限,尚未形成「絕對優勢警力下」,時有事後移送的案例,尚非法所不許。
是以,從「法律上」、「事實上」兩面向檢討,本案當時當場未進行逮捕,事後整理相關事證後移送,尚無顯然違誤之處。少數人士,在事證未明之前,不應主觀評論,且警察已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事實未明之前,相信第一線員警,讓警察依法執法,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