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為何沒依「現行犯」將黑衣人逮捕,台北市警局3日再發出聲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故得否逕行逮捕,前提是需符合「法律上」現行犯;其次,是「事實上」逮捕之可能與必要。

本次中崙所事件,當下,是否符合「毀損公物的現行犯」?該物品是否已達物理上不可恢復之可能?且當時4名員警面對10名滋事者,情勢緊急,在此關頭,員警各自奮力強勢處理滋事者,是否有員警親眼目睹砸損公物?

從錄影畫面,副主管的視覺角度似乎可以看到,惟實際上角度有屏風阻擋,副主管說當時未看到,意即他當時並未能掌握完整違法實際情況,故當下認知產生落差之處。何者為真,仍有研求之處,不宜擅斷。

當時副所長所為,或可評價為「管束」之必要處置,對於危急時刻,「警察即時裁量權限」,由第一線員警判斷與決定,尚非法所不許。

其次,從「事實上」宜為逮捕之可能性與必要性?此類常發生在聚眾活動,狀況發生時,在警力有限,尚未形成「絕對優勢警力下」,時有事後移送的案例,尚非法所不許。

是以,從「法律上」、「事實上」兩面向檢討,本案當時當場未進行逮捕,事後整理相關事證後移送,尚無顯然違誤之處。少數人士,在事證未明之前,不應主觀評論,且警察已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事實未明之前,相信第一線員警,讓警察依法執法,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