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葉大華今(1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113年10月間臺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因臺南地院認為不具羈押事由無保請回後疑似逃匿,引發各界質疑法院有無開庭延誤、檢方是否未善用科技監控等質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7月9日通過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所提,就台南法院為何駁回聲押、法院審理有無延宕、法院駁回後院檢為何不聲請科技監控、制度面應如何改進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葉大華指出,要求法院於一定期限內審畢,固可減少被告串(滅)證、隱匿或逃亡,但也須考量被告人數、案情複雜程度與辯護人閱卷等作業時間,故以法規律定法院審理期限,恐不符實務所需。其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科技監控為羈押的替代處分,當法院認為被告無犯罪嫌疑時,院、檢自然無從對被告實施科技監控。至於臺南地院當時為何認定陳啟昱不具羈押事由,基於審判獨立,監院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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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表示,為避免被告利用院、檢就羈押認定歧異而逃匿,過去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曾有抗告期間留置被告的相關規定,但草案時空背景與現今已大不相同,要求法院於時限內審理除不符實務需求外,未必能有效防杜被告串(滅)證、隱匿或逃亡,為求根本之計,宜回歸制度面審慎研議。
經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葉大華發現,目前各地方法院與檢察署對於何謂「重大、矚目案件」認定標準不一,將可能影響羈押審查程序的即時性與明確性,為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有必要就「重大、矚目案件」標準作一致性的規範。至於羈押、搜索、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由專屬法庭審理的強制處分專庭制度,有助形成審查標準的明確性,並排除審理的預斷,司法院宜持續推動強制處分專庭與成效評估機制,使強制處分之審理兼具明確與效率,同時維護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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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