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天通過經濟部所提《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人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屬於合理使用;但如果在大賣場或超商等店家透過電腦播放YouTube影片給客人觀看,則屬於營利行為,則違背新訂定的「再公開傳達權」。 

經濟部指出,修改《著作權法》係因現行法規已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的發展,參考先進國外法例,也有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的必要,同時,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或增進社會公益,也調整部分的合理使用規定,以建構優質著作權保護環境。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著作權法》主要係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既擴大保護著作權人,也兼顧社會大眾的使用需求,尤其是增訂遠距教學、圖書館內提供線上閱覽、線上考試等合理使用,也放寬民眾在非營利活動上的利用,例如:晨運帶自己的收音機設備播放音樂跳舞等,並刪除過苛的刑事責任。 

另外,蘇貞昌也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必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將有助健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的權益。

該兩項草案的修法重點分為下列8點:

一、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相當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法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均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就屬於公開播送。

二、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三、為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

四、為民眾能合法利用著作,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針對國人關切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非營利者均可合理使用。

五、為文化傳承與促進著作流通,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增訂任何人都可申請利用該著作,且為時效,可提存保證金申請先行利用。

六、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為銷售之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均視為侵權。

七、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定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的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的意願。

八、檢討修正情節輕微的侵害案件,例如賣一片盜版光碟,卻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處罰,有情輕法重刑之失衡問題,因此,刪除6個月法定刑責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