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獅是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創會會長,在政治受難者間地位崇高,卻遭遇國家人權館籌備處草菅人命似的「草菅名譽」。連地位崇隆的創會會長都如此,我們不由得不擔心其他政治受難者。
整個訴訟過程從2012年3月27日劉金獅提起告訴,至2013年10月24日,國家人權館籌備處邀請劉金獅及李吉村訴訟代理人蔡寬裕勘驗修改後內容,確認修改無誤,本案終於完成訴訟和解相關事宜。
這一年七個月的訴訟雖然了結了,但研讀劉金獅與監察院留下來的訴訟資料後,卻令人充滿疑點。
第一,人權館委託律師顛倒黑白
這涉及到國家機器用民脂民膏一口氣委託三個律師,我們不得不嚴肅對待!
2012.08.19刑事附帶民事陳訴意見狀(監察院提供)
這是人權館委託的林信和、王建豐和鄭清妃三位律師向台北地院的陳訴,要點如下:
關於100年出版計畫各階段工作執行期程,包括對於專書之三次審查及對被告李吉村先生在內之部分受訪者為補充訪談等,謹說明如下:
(一)專書期中審查:
作業時間:100年9月8日~100年9月20日。
審查時間:100年9月21日~100年10月6日。
作業內容:專書製作部分,包括:
1.確認需補訪人物:陳松、余素貞、李吉村、劉炳煌。
2.擬定補訪重點及題目。
3.進行補訪工作。
4.召開內部編輯會議。
5.進行整稿編輯作業。
6.進行封面、編年表以及2位人物初稿試排。
階段性成果:專書文稿期中報告本次審查未通過,需進行修改。
(二)專書修正後期中審查:
作業時間:100年10月7日~100年10月20日。
審查時間:100年10月21日~100年10月31日。
作業內容:專書製作部分,包括:
1.完成四位人物補訪:陳松、余素貞、李吉村、劉炳煌。
2.補訪稿重點聽打。
3.針對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4.進行 15 位受訪者整稿編輯。
5.進行專書版面編排。
6.擬定首長序初稿。
7.擬定版權頁初稿。
階段性成果:專書文稿期中報告審查通過。
(三)專書期末審查:
作業時間: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0日。
審查時間: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4日。
作業內容:專書製作部分,包括:
1.顧問審查文稿內容。
2.完成 15 位受訪者整稿編輯。
3.完成全書編輯及美術設計。
4.確認專書封面、內頁等設計。
5.進行相關出版資訊申請。
階段性成果:
1.專書文稿期末報告(正式印刷前初稿)審查通過。
2.發表會執行方向確認。
綜上,按筆者的理解,決定補訪李吉村是第一階段「專書期中審查」。然後第二階段「專書修正後期中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是:「專書文稿期中報告審查通過」;照理說,李吉村的補充訪問文稿,第二階段就該審查到了。再不濟,第三階段「專書期末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是:「專書文稿期末報告(正式印刷前初稿)審查通過」,這最後階段也必定審查到。
林信和、王建豐和鄭清妃三位律師又說:
依據證人蔡寬裕於101年6月14日審理時證稱:「……第一次的審查是100年10月7日初審,初審發現出版商就訪問稿裡面一個謝秀美的部分,删除一半,二萬多字刪除剩下一萬多字,因為出版商沒有權利删除訪問稿,所以又重新來,十月三十一日又審查,這一次審查的時候,實質上並沒有再審查訪問稿的內容,因為第一次已經審查完已經出版,可以去調審查委員的審查報告,裡面很清楚,討論就是美編、封面、書名以及何人在何時去訪問的紀錄,第二次審查的時候,因為並沒有實質審查第一次的部分,事後劉金獅來找我,為什麼有這個東西,我才看到,當時疏忽沒有看到這個東西,我為了慎重起見,我還去景美園區找承辦人調閱檔案,第三次十一月十四日最後審查的時候,這些文字有在裡面,以及在那張紙,審查的時候,並非是這個版本,審查的版本是原稿,是出版書的二倍大,這段期間審查委員當時有七位,在審查過程當中,印刷是注重編排、美編以及書名這些方面,所以並沒有看到書的內容,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問題。」等語,亦與100 年出版計畫之專書三次審查過程核無不符。
三位律師又強調「綜上足證附民被告補訪被告李吉村先生之內容確經二次審查,並非未經審查。」
證人蔡寬裕明明證稱:「十月三十一日又審查(註:即專書修正後期中審查),這一次審查的時候,實質上並沒有再審查訪問稿的內容。」「事後劉金獅來找我,為什麼有這個東西,我才看到,當時疏忽沒有看到這個東西,我為了慎重起見,我還去景美園區找承辦人調閱檔案,第三次十一月十四日最後審查的時候(註:即專書期末審查),這些文字有在裡面,以及在那張紙。」
三位律師為何能說出:「100 年出版計畫之專書三次審查過程核無不符」這樣的話?再說,該訴訟疑點,豈止是上面所述而已,且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