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當局去年10月引用緊急法禁止「反送中」運動示威者蒙面,但受到泛民主派人士的司法挑戰,終審法院今天裁定政府勝訴,並指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暴力和蒙面者損害法治。

商業電台發自法庭的報導指出,終院早上就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條(俗稱禁蒙面法)裁定政府勝訴,即政府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憲,而禁蒙面法本身也合憲。

判詞指出,雖然禁蒙面法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隱私權等,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須受到公眾安全、公眾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

判詞認為,禁蒙面法對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設限是相稱的,是為了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這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公正平衡。

判詞強調,去年10月香港已出現法律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非法情況,當時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分,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街道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

此外,法院須充分考慮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

判詞表示,蒙面示威者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政府為此訂立禁蒙面法是相稱的回應。

「反送中」自去年6月爆發後,示威者每次上街遊行都會以黑色口罩等物品蒙面,期間不時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甚至投擲汽油彈,但由於他們都蒙面,警方難以追查。

為此,政府於去年10月初根據港英時代已有的緊急法,在未經立法會通過之下臨時訂定禁蒙面法。

泛民人士梁國雄等24人其後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判處政府的做法違憲,高等法院去年11月中裁定政府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並指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裁定禁蒙面法同屬違憲。

隨後,港府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4月判決,政府有權進行緊急立法,而禁蒙面法在非法集會時有效。

法官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進行緊急立法。

但上訴庭表示,港府依據緊急法而訂定的禁蒙面法,條文只有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合憲,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禁止蒙面的規定則屬違憲。

法官同時裁定,禁蒙面法授權警方可以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下蒙面物品的條文,同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