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於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的罰鍰外,對於選任人員,包含黨主席與中常委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一經判決確定,內政部得以廢止政黨備案,希望藉此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健全政黨發展。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這次翻修16條條文,重點在於課予政黨負責人連帶受罰的規定。根據草案,政黨收受法定經費後,需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且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並且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而政黨負責人應負起監督之責。一旦違反規定,除了處罰政黨外,政黨負責人也將連帶受到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處分。
為避免政黨負責人的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且考量政黨負責人是政黨裡十分關鍵,這次修法也新增規定,若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行,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同時,政黨負責人的年齡下限也修正為23歲,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一致。
此外,政黨裡依照章程或由黨員選出,對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黨主席與中常委等,若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且情節重大經判刑確定,內政部可廢止政黨備案,以促進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內政部指出,為杜絕空殼政黨,這次草案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的人數,若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必須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而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才能例外以視訊方式進行。
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亦喪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