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3)日通過法務部等14個部會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的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事涉民眾權益且相關法令眾多,至少需要2年的緩衝期,施行日期原則定為「自立法院修正通過滿2年後之第一個元旦」(暫定為112年1月1日),後續視法案審議進度再進行調整。

法務部表示,有鑑於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18歲,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法務部等14個部會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法案。這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為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以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指出,18歲公民權已是國人高度共識,修憲的提議也正在進行。在蔡英文總統的領導下,政府有鑑於相關38項法案,尤其是91年前開始實施的民法所訂的年齡等,已和現實社會情況大相逕庭,整體人民成熟度、教育程度及相關運作也已不同於往昔。他也感謝羅秉成政務委員經過深思熟慮,邀請各部會,配合現行社會情狀及國民成熟程度及民情等各方面,研擬相關法案修訂。

蘇貞昌強調,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10餘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所以,此次修法也是回應民意。政府就相關事項一併到位,涉及民眾及相關權益等衝擊,都有緩衝期,該草案中也規定,未來將視立法院的立法進程配合實施。

蘇貞昌表示,因事涉民眾權益且相關法令眾多,至少需要2年的緩衝期,施行日期原則定為「自立法院修正通過滿2年後之第一個元旦」(暫定為112年1月1日),後續視法案審議進度調整。他說,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配套措施等,請各主管機關及早因應準備,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這次通過的民法等38項法案,修正重點包括: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再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美國、德國、奧地利、英國、法國、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等110餘國)率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107年(西元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預定111年4月1日施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爰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期能促進青年獨立自主,鼓勵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結婚生育對其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故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爰修正民法第973條、第980條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俾落實婚姻性別平權及符合國際公約。

三、修正其他以民法成年為門檻之法律規定:現行法律中,大多參考民法成年年齡,而將「年滿20歲」、「成年」或「未成年」等設定為相關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這次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將連動影響此類法律規定,經多次召開會議研議後,就其中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而須併同修正之相關法律,擬具修正草案提經行政院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