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總統今年6月10日公布懲戒法院組織法,將於明天施行,司法院長許宗力將主持懲戒法院揭牌儀式。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可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立法院5月間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將於17日施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更名為懲戒法院,下設「懲戒法庭」、「職務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也得向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

司法院指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並由懲戒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職務法庭第一審於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組成合議庭審理。參審員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提請司法院長任命,任期3年,不得連任。人數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懲戒法院法官1人。

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修法後的公務員懲戒法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另外,公務員懲戒案件改為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編輯:張銘坤)10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