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在上月底匆忙上架實施,各界對於條文內容無不感到訝異,中國對於違反國家安全相關罪刑的定義與違法裁量界定相當模糊,加上在北京駐港機構由上至下的強勢領導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幻影破滅,一國兩制實已被下架。此外,該法也將非香港籍的外國人士納入規範,同時行為場域更擴及到香港境外,其背後要彰顯的意涵除了是中共掌握「依法治港」的裁量權與解釋權之外,更是要讓國際社會看到對港嚴厲執法的決心,國際化的香港已讓中共的統治備感壓力,為了維穩就算要「鎖港」也在所不惜。

緊接著,《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也在7月6日刊憲公布,隔日便即刻生效,此實施細則是針對該法第43條有關管轄與執法措施的強化說明,擴充執法人員在對於犯罪人、嫌疑人、關係人的搜查、監聽、限制離境與財產沒收等權力,甚至放寬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用裁判官事前提供手令,或特首可以直接判斷給予相稱性與必要性的授權,港警據此可以恣意蒐證、凍結、限制、移除、截取及監查,形成一套嚴密的秘密警察諜報系統,以利中共在港進行秩序管制、政治控制及思想審查等工作。

跨全球管轄範圍一望無際 台灣在港機構也受規範

實施細則讓人瞠目結舌的地方不只如此,內容還規範了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必須配合在指定期限與方式提供相關資料,若不遵從或消極應對,將對其定罪採取懲罰及限制離港,包括罰款10萬港幣及判處6個月到2年的監禁;直言之,中國通過《港版國安法》不僅是要打壓港人的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更要阻斷香港與國際社會之間的鏈結,讓香港的反中勢力進退無門,第43條實施細則就是要竭盡所能發揮長臂管轄的功能,對外達到嚇阻之效。

值得留意的是,針對台灣政治組織或台灣代理人的定義相當廣泛及模糊,其中,我政府派駐的機構較為明確,包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遠東貿易服務中心及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等,廣義而言,在港的台灣非政府組織與非政治單位應也受該實施細則的規範。換句話說,以在港投資的台商企業為例,若其所聘用的員工觸法,該企業恐怕必須依法提交各種資料;此外,如何框定台灣政治組織在港的涉入程度也須加以審視,例如台灣政黨的香港黨員若有組織化的行動與聚集,那麼依據細則第5條規定,台灣政黨也要遵從配合,整體來說該法的條文內容實在荒唐。

持平而論,《港版國安法》就是要改變香港的現況,以及阻絕香港的國際化發展,所衍生出的警示意味不僅針對香港民眾,更可能透過引渡條例來進行全球性的政治抓捕,由於相關法條及其細則的文字定義過於浮濫不清,使得世界每一角落都可能因為出現批判中國、中共等聲音,都可能被認定是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只要搭乘香港註冊交通工具前往港澳或中國,甚至身處地區與中國簽有司法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的程序,那麼都有面臨送中制裁的風險。

中國大行秘密警察之實 香港政治曝險攀高

然而,中國的作法不禁聯想到二戰期間納粹德國的國家秘密警察,為了維護納粹政權,以及對其佔領區進行恐怖統治,當時便成立了具政治、諜報及刑事的秘密組織「蓋世太保」,這個恐怖統治機構對德國及被占領國家的控制無所不在且無所不為,千千萬萬的異議人士、知識分子、猶太人等因政治因素被關入集中營甚至因此失去生命;如今從《港版國安法》中的條文來看,無論是機構設立或執法程序,也同樣是為了維護中共的國家政權需要,由上至下授權執法部門恪行政治暴力監察的意志。

其實,納粹德國時期的蓋世太保最具影響力的地方是擁有「預防性速捕」的權力,該權力讓秘密警察在沒有充足證據下且不需經由法律程序進行政治逮捕。同樣的,從中國的《港版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隱約也可以看到「預防性速捕權」的身影,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便指出「防範制止犯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預防的政治控制概念已表露無遺;此外,實施細則更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警方人員無需法院手令也可破門搜查,特首批准下無需經過法院同意便可截取通訊及執行祕密監控。

對台灣而言,除了要表達譴責之意並提供港人來台必要的協助之外,恐怕要更加留意我相關駐港單位將會面臨諸多的政治干擾,尤以在港的民間機構如銀行、旅遊業、媒體等若遭到政治審查,以及在港台灣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權益若受損,該如何提供協助與救濟;此外,當香港的政治曝險(Political Risk Exposure)不斷攀升,我政府應當立即建立完善的因應措施,短期內快速設立「警示通報系統」,同時向國人宣導前往港澳或中國的風險,並與國際社會合作資訊分享的機制,逐步引導在港台商或機構避險及回台方案,以及將整體撤出作為後續的最壞打算及心理準備。(轉載自中央廣播電台

作者:吳瑟致/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兩岸政策協會研究員

香港警方無需法院手令也可破門搜查,特首批准下無需經過法院同意便可截取通訊及執行祕密監控。   圖:取自Annie Spratt/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