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2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製造、販賣、轉讓或持有槍枝,不再以制式或非制式槍枝來區分刑責;此外,也將市面上容易取得的「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並提高違規時罰鍰金額。

行政院在提案中說明,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因此沒有區分制式與非制式槍枝。

行政院指出,國內部分廠商意圖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要件,製造形式及材質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商品,並自稱為「操作槍」,以一般商品型態流通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間,使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取得,且以簡易機具即可將「操作槍」改造成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取得成本遠低於購買制式槍枝,導致「操作槍」成為改造槍枝之主要基材,實務上顯示已產生管制漏洞,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根據三讀條文修正,未來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無分非制式與制式的差別,只要會致人於死,刑責均以較重刑度論處,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手槍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政府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將從150萬元罰鍰提高為250萬元;至於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者,罰鍰上限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若是將這類模擬槍改造成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但尚不具殺傷力者,罰鍰上限則從現行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此外,在「模擬槍」定義上,條文也刪除「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

在考量原住民傳統下,三讀也規定,若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又或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又或者原住民間互相出借、轉讓或寄藏自製獵槍或魚槍者,均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改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檢查、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及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