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遏止毒品,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將本來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則加重其刑。

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版本,除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法定刑,也增訂販賣毒品給予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相關修法,但在第11條關於持有毒品的罰則上,黨團無法取得共識,因此於今天院會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本。

三讀條文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5萬元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下,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3萬元以下改為20萬元以下;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這次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者,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三讀條文規定,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以及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的危害性,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