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特別聲明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立了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及受保護權利等四大基本原則來維護兒童的權益。公約的第一條即指出:未滿十八歲者都算兒童,即台灣一般所認定的兒少族群。

然而,“小孩有耳無嘴”是我國傳統威權時代父母教養子女的態度,大人認為什麼是對孩子最好的,做子女的就得無條件接受,不得有自己的想法及意見,否則就會被冠上頂撞長輩或不孝的罪名。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進步,兒少更被鼓勵發聲及表達自我。只是限於他們的表逹能力或管道有限,需要有更多的耐心與技巧才能跟他們有效地溝通。父母若以管教之名,或子女行為偏差為由,也不能剝奪孩子參與其他同儕團體或他人互動的權利,甚至因此而影響其心理發展。

青少年時期是自我認同發展的重要階段,失去了與外界互動的機會,將會嚴重地影響到個人的自我價值感。昨 (20) 日爆發的少女遭親人囚禁3年事件,余婦的15歲女兒被繼父囚禁,雖不愁吃穿,但仍渴望與外界接觸與互動,因此會想到以垂吊方式,用零用錢與隣居購得手機,再透過網路傳達自己的處境及心聲。形同被軟禁三年的她,面對強勢的大人,可能不敢奢望何時才有重獲自由的機會,更不可能知道她是不該被如此不當對待。幸運地是遇到能夠自由學習與獲取知識的網友,並看出她的處境是有問題的,再進一步採取行動進行同通報,協助她解決困擾已久的問題。

只是早已知道狀況的隣居,怎麼沒有更積極的行動來通報協助,光聽大人的片面之詞,就理所當然地認定自己沒立場介入。難道是都會公寓大廈生活造成社區居民自掃門前雪的心態?還是一般人對於兒虐缺乏認識,因而欠缺對另種形式家暴事件的敏感度?這些都值得進一步再了解探討。

據報導被起訴的父母仍相當不服氣,連阿公都幫大人說話。少女雖重獲自由,但面對內心的渴望與家人的指責,必須去重整與面對這樣糾葛與矛盾的心情。但我相信為因為熱心網友的舉報,可以讓她得到更多的關注及社會資源,只是在其他的角落是否仍有無法求援的兒少受虐,卻仍苦苦等待尚未獲救?

兒少與成人本來就處於權力與資源的不對等狀態,更需要你我更主動的留意與覺察,才能知道他們需要其他成年人的援手。受虐者的遭遇令人心疼,但也可能再次複製加暴者的行為。為了避免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法令規範及通報流程的宣導有必要再加強,你我對下一代的關懷也不能只限於自己家裡的小孩。他們都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能有更健康的成長環境,才會有更安全的社會。

作者:林姿吟/臨床心理師

林姿吟臨床心理師   圖:林姿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