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在擔任政務委員期間,涉長期匿名為週刊撰寫評論,被監察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起彈劾移送公懲會。今天(19日)下午14時30分將召開「言詞辯論庭」。由於本案係屬社會矚目案件,公懲會因此借用高院號稱為「總統級法庭」的「刑專一庭」審理,除記者席外,另提供60席給旁聽民眾,日前已公布事先報名登記的48席,餘12席則開放民眾至現場排隊索取。

台大校長管中閔1月8日上任,7天後監察院以管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認為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人員期間,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週刊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

在7月2日公懲會的「準備程序庭」上,管中閔自認本案源頭是去年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因少數有權勢者不喜歡這個結果,就鋪天蓋地抹黑,彈劾不過是政治追殺不成功後的另一次迫害。晚間還在個人臉書發表1325字「聲明」,強調「捍衛自己清白」、「希望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的最後一人」。

而公懲會在「準備程序庭」後,提出管中閔案6項爭議點:
1.銓敘部函釋有無拘束全國公務員效力?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人權?
2.司法院釋字71號解釋是否可作為判斷兼職依據?
3.銓敘部1986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釋與釋字11號解釋若不涉及新聞紙類及雜誌職務,就無禁止規定?
4.監察院如何證明管中閔文章涉職務(公職)事務?
5.應參照(75)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等函釋「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賺取薄利」判斷兼職要件?
6.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核閱意見,管中閔至今未表示意見?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管案將有「不受懲戒」或「懲戒處分」2種可能,而若被判定需「懲戒處分」,將有最輕「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到最重「撤職」的6種處分,端視「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行為後態度」審酌。

管中閔在7月2日公懲會準備程序庭後,在臉書發表1325字「聲明」。   圖:翻攝CM Kuan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