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過去曾發生多起判刑定讞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為了健全防逃機制,立法院臨時會今天(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了新增多款防逃機制,法官也可命停押被告於宣判日到庭。

三讀條文規定,授權法官、檢察官可要求被告遵守4種防逃機制,「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為避免被告人,在案件宣判前逃匿,三讀條文也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此外,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逃逸,三讀條文明定,法官宣判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在三讀後發言指出,此次修法是關於受偵查、審判的刑事被告,確保他們能到庭接受偵查、審判,判決確定後更要到案執行,確保國家刑罰權能完整行使;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說,關於刑事訴訟防逃機制,在各黨團共同簽字同意下,補起了非常重要的破網,但他要提醒,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結論,訂定棄保潛逃罪,目前還未排上議程,期盼朝野黨團能盡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