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結婚宴客、辦桌最怕被當肥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制今(3)日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雙方得約定不收取定金,所收取定金上限則為總價金的20%,另外消費者於原定餐會日15到180日前取消,也都可以依一定比例退還定金。

國人因婚喪喜慶聚餐等之需,常會採辦席或預先訂席,因此餐飲業預付型消費已成為重要模式。為避免餐飲消費爭議產生,食藥署今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預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加強保障消費者與餐飲業者雙方於宴席前訂定契約之權益。 

食藥署指出,預告草案明訂業者應於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共計16點,主要重點包括,定金之收取:雙方得約定不收取定金,所收取定金上限為總價金20%,至於定金退還比例,納入4種不同訂席日為區別基準,包含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180日以上、90日至179日、30日至89日及29日以內者,請求企業經營者退還已付定金25%至90%不等,若是超過一定期限,企業經營者也得不退還已付定金。

這項預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食藥署表示,最快預計10月可上路,並提醒消費者,未來草案正式公告後,於簽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充分釐清有疑問之處,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

同時,食藥署也呼籲業者應依法揭露資訊,並確實履行契約,如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否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