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台灣一家公司的陳姓負責人與北韓企業商討「以物易物」交易,因涉嫌違反資恐防治法,遭檢調搜察。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表示,陳姓負責人雖有與北韓公司從事交易之實,但因北韓公司並非法務部制裁名單,因此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陳姓負責人經一名王姓男子牽線後,得知北韓「朝顯同祥公司」社長金卿男有向台商購買鍋爐、筆記型電腦等生意,自106年農曆年左右,即以傳真、電郵等方式多次與金男聯繫,同年7、8月間由陳姓負責人提出「以物易物」進行交易,金男提供北韓的石墨、稀土賣給台灣廠商,而陳姓負責人則可從中抽取30%利潤,雙方於去年2月24日簽訂買賣稀土礦合約。

根據雙方的傳真報價單,稀土礦以每公斤3600元美金計價,100公斤共36萬元美金,依據雙方的交易約定,陳姓負責人共可獲得10萬8000元美金利潤。檢察官指出,陳姓負責人並未支付任何款項,且與其交易的金男、朝鮮同祥公司也不是法務部調查局決議的「制裁名單」,因此即使雙方有交易事實,也沒有積極證據可治罪,最後以不處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