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3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6月1日起實施,將來包租業者與房東及房客簽訂之契約,若違反規定,如包租業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避免收取過高電費牟利;另包租業如出現停業等情況,承租民眾可以請求相關公會協調續租,而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承租戶是否為凶宅、海砂屋等,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

為遏止惡房東,內政部2017年祭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房東及房客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坊間常見的包租代管業,又稱為「二房東」,卻從未受法律規範。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之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這次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契約),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包租業與房客之間。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今年6月1日上路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則仍會構成契約之內容。

另外,在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訂有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了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民眾或業者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租賃條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