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去年3月開始調查管中閔赴中兼職案,從管的報稅資料,發現管在國內多起違法兼職事證。監院今天(13日)下午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中通過的調查報告,更詳細列出管兼職情況,監察院預計於14日上午10點半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據與會監委指出,報告列舉出管中閔歷年的兼職,分為四個範疇:一是先前提出彈劾的替壹週刊撰寫社論。二是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曾於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曾向中研院報准。因為已經超過十年的懲戒期限,因此這部分沒有彈劾,不會送公懲會。

第三部分是管中閔任教於台大期間,曾經在政大、中央、暨南大學、勇源基金會、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國泰金控等單位兼職。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法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條,兼職應該先以書面提出並報准;台灣大學聘約第6條也提到,在校外單位兼職需得到校方書面同意。大學教授並非監院彈劾糾正範圍,基於大學自治,監院僅會請教育部提醒台大,依據校方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部分則是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在「境外」兼職的情況。據了解,「蔡系」監委原本有意將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機關,但遭到「馬系」立委的反對。經過討論,最後決定不移送,而由中研院處理。至於「境外」是不是指中國大陸?監委沒有說明。

監委蔡崇義說明,根據銓敘部所有函釋,只要是「持續的、 固定的、長期的」就構成兼職要件。而管匿名寫的社論代表媒體社方立場,恐有政媒衝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