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上限調高為2500萬,並將中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的違規行為,將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對此次修法,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配合修正條文的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中資違法在台從事投資相關行為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並請相關部會積極進行國會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表示,依照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投資行為,若經查核涉及中資違法投資,主管機關可依兩岸關係第93條之1對非法投資人進行裁罰。但過去曾發生中資假借外資來台買股,影響台灣企業經營主權與關鍵技術,僅罰60萬元,遭外界批評處罰過輕,以致於有此次修法產生。 

李麗珍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違法赴中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的規定,將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由現行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1項)。

二、配合前項罰鍰額度之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之罰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另增訂中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亦為裁罰對象。(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2項至第5項) 。

三、考量中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6項)。

法務部長陳明堂也補充,假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 根據行政罰法18條第二項規定,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額度內 ,假如所得一億,就在一億範圍內裁罰,也可以進行連續處罰。 

賴清德指出,有鑒於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這次修法針對上開投資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