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政亮質疑加班換補休的母法條文中,只載明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勞動部擬在施行細則規範當年度休畢,是徹底的欺騙。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說,沒有逾越母法。

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政亮在臉書表示,勞動部在這次勞基法修法的第32條之1的條文第二項是:「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陳政亮指出,但勞動部長林美珠又說,要在施行細則裡加上休息日加班「當年度」應當補休或換加班費。

陳政亮質疑,到底是母法「勞雇雙方協商期限」是對的,還是將來的細則才對,如果勞雇雙方協商結果期限是「兩年」,也符合母法,施行細則能怎樣,到底是哪個對。陳政亮批評,勞動部2015年的版本明明直接在法條上規範了「六個月」期限,現在又裝傻,說將來才要訂在細則,然後母法又沒有授權規範期限,這是一種徹底的欺騙。

勞動部主任秘書陳明仁則回應,加班換補休的期限,不應該漫無邊際。

陳明仁表示,勞工加班雇主就必須要給付加班費,為了不要讓勞工加班費沒拿到,假也沒休到,因此才希望要定一個合理的範圍,他也不認為有逾越母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