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制定或是修訂一部法律,搞清楚立法目的是最重要的,所謂勞基法之所以叫勞基法,就是以維護勞權為目的,解決資本市場中勞資實力必然不對等的問題。而維護勞權最核心的三個命題就是,保障最低薪資、限制最高工時,以及賦予勞方得與資方對等談判的立場。
因此,資方的利益從來就不是勞基法該管的。如果不能從這個目的來思考,幹嘛修法?直接廢掉勞基法,回歸市場原始狀態,對資方不是最有利嗎?
真的能幫助資方給他們好處的,是其他法律的問題,例如產業升級、獎勵、租稅、補助、輔導等相關法規命令,硬要在勞基法裡面動手動腳,對資方也只是杯水車薪、殺雞取卵而已。
為什麼讓勞工加班勞工會高興?因為加薪無望只能要求加班,難怪台灣永遠不會進步。所有產業的進步,都是從合理的報酬開始。
那些認為可以多加班=多賺錢的善良勞工,我很想請問:1.時薪150一天做8小時+加班2小時無加班費=1200日薪;和2.時薪90一天做8小時+加班2小時給加班費=900元,你要選哪一個呢?
當然你也許會說,我就是領不到150時薪才要靠加班補啊!可是你有沒有想過,用高工時彌補低薪資的結果,就是你將來要以更高的工時彌補更低的薪資,因為用最低的成本得到最高的利潤永遠是市場的鐵則,如果老闆真的那麼善意,可以不靠勞基法來限制市場法則殘酷的極限追求,那麼我再說一次,你真的不需要勞基法。
我不會幼稚的去否認政治是各種利益的交換,但是交換有聰明和愚蠢的差別。你要給企業好處來交換他們的獻金,有更實際有效的方法,那就是降低升級成本、並因此創造較高的市場利潤;相反的,若大家一起蠢下去,那就只是互相毀滅的死亡契約。用溫水煮勞工的方式給資方甜頭,只是包著糖衣的毒藥,賞味期比口香糖還短,最後那塊膠你還得硬吞下去。所以,我說這是在欺騙資方。
要避免這樣互相傷害的惡性循環,與其走回頭路去跟別人拼早就比不過的廉價人力,不如去確保人事成本的C/P值,台灣人不是很喜歡講C/P值嗎?我們都知道,愈便宜的東西不一定是C/P值愈高的,不斷耗損便宜勞力的結果,沒有休息、沒有充電,再貴的哀鳳都會被你操壞,何況都什麼時代了,你是下訂單的客戶你還會買哀鳳3嗎?
這非常不科學,別人都上太空了你還在殺豬公,況且還不是養肥了才殺,而是挑餓瘦的殺;這次修法凸顯的不只是徹底破壞勞基法立法目的的荒謬,而是整個缺乏對人、對制度科學性思考的國家,遲早會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