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陳茂通故居案審議,遭質疑都發局長林洲民應迴避而未迴避,以及文資提報人訴求重審並賦予文資身份異地保存;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田瑋表示,這不是林洲民個人的問題,林洲民那一票即使未投,不同意的票數還是達到七票;林洲民局長可不可以投票,還可以再議,但是會議當天,沒有人提出質疑啊,現場可以提出他不能投票,也可以請示主席林要不要迴避,這些都可以現場作處理。
至於,提案人提出陳茂通案重審,他認為,即使像三井案,都經過了四次調查,迄今還是弄不清三井是不是過去三井會社的;在文資法配套不完整的情況下,就會有法律上的缺憾,如果大家又不守法,只要不如己意就抗議連署。
田瑋表示,他舉例,依現有的規定,非所有權人可以提報文資審議,但文資審議的申訴管道限定只有所有權人才有申訴權與管道,提報人不服氣,依法不能申訴,也無路可走;對於提報人的申訴官方單位是不受理的。所以提報人的提報案一旦被否決了,就沒有機會申訴。文資法第14條對文資提報人不公平,並有明顯的矛盾之處。這也是很奇怪的部分。
田瑋指出,陳茂通案與俞大維故居案,就是兩個極端的個案,後者要表決時,大家就會覺得不捨,而業主與提報人都提出資料佐證,但是雙方看法有爭議,這樣的爭議從提報時稱小林邸宅就開始了,但是文資法第20條沒有明確規範審議查配套是哪些?要作哪些調查?
田瑋表示,如果提報人覺得投票程序不對,應該在連署成功後,請文化部修改相關法令,所有暫定古蹟都要先做完調查、調查格式與規模,並在法令中載明。而現有的法令,並沒有明確基準可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