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客家委員會所擬具的「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明訂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要在客家人口集中的區域,推動客語通行,並希望未來客家鄉鎮的公教人員都能通過客語認證,該法仍需立法院審議通過,方能施行。

客委會表示,為了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進入公共領域」、「建立完善族群傳播體系,讓客家豐富台灣多元文化」等施政重點,因此擬具「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舉例指出,他曾聽過一個故事,有位受刑人的家屬來探視,雙方用客家話溝通卻被監獄人員制止,讓他覺得受到傷害,而社會上有很多角落,不只是政府機關,都是如此,所以,希望大家能熟悉、接納客語,尊重每個人使用母語的權利,台灣才能真正成為多元化個國家。

李永得說,過去政府只是鼓勵公務機關和學校要創造客語環境,修法後,希望以法制化來創造這個環境,希望台灣所有客語區的公務人員和教師都要學會客語,而且通過客語認證的公務員,在升遷上會有一定的效果。

該草案的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修正條文第3 條)
二、為深化客語於日常中之使用,於客家人口集中區域推動客語作為通行語。(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並明定每2年檢討修正。(修正條文第6條)
四、政府應鼓勵跨行政區域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另由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修正條文第8條)
五、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之公教人員應逐步有相當比例通過客語認證,並得列為陞任評分項目。(修正條文第9條)
六、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分別辦理客家語言研究及客家公共傳播事項。(修正條文第11條、第17條)
七、政府應輔導學前及國民義務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鼓勵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保障人民以母語學習之權利。(修正條文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