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蘇花公路112.5k處崩塌路斷,花蓮縣長傅崑萁連日砲打中央,31日說前瞻計畫「輕軌」由交通部長賀陳旦創辦的「鼎漢公司」規劃是「利益輸送」;民進黨發言人阮昭雄今(2)日則回批傅崑萁於蘇花路斷當晚則藉由「縣府官方LINE」發出「台北市長民調」訊息。環團地球公民基金會今(2)則提出不同看法,指出「蘇花路斷」真正關鍵在「礦場」卻沒人提及,專員潘正正也痛批,公路機關曾發文向礦務局表達礦區對公路有相當危害,卻沒辦法堅持立場,關鍵在於民進黨政府2003年由政院提出、立院通過的礦業法「霸王條款」。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潘正正表示,蘇花公路這次斷在112.5k處,但「112.1k~112.8k」都是常崩塌範圍,鄰近蘇花公路最早興建且不斷增建的明隧道,地質條件不理想,曾發生大規模崩塌與事故,包括2010年梅姬風災期間,112.1k處車輛遭土石崩塌掩埋造成1名老師身亡,也有遊覽車翻覆兩位受傷;114.5k中國旅行團遊覽車也遭落石擊中落海造成25人死亡。

潘正正指出,這幾個災害點位,是工程面的相對不穩定區,致災原因多重,但她強調「礦區」很可能是因素之一,因為這幾個點位都無庸置疑地位在「舊礦場」採礦殘壁,崩塌處與周邊4個大理石礦區高度重疊。然而,中央與地方面對這次災害,卻各執一詞,一方說是天災不可抗力,一方說要一條安全回家的路,卻沒人提到與礦區的關聯。

潘正正描述,4個礦區皆位在保安林,其中3個礦權自1948年就存在,其中2處已「自行廢業」,1處仍在開採且礦權展延至2021年。4處礦場皆多年未有產量,卻仍不斷獲得礦務局展限礦權。她強調,「礦業法」第31條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審查業者展限申請時,應重新確認是否有28條「不得設定礦權」的情事;以及是否「無採礦實績」、「對公益有重大影響」等;然而在2010年梅姬風災蘇花重大事故之前,礦務局從未於審查礦權展限時徵詢「公路單位」意見,即便公路機關在其中「林家礦權」展限的時候,主動去函表示該礦區對道路安全有影響,建議不予展現,礦務局也在幾番公文往返後,要求業者簽切結書承諾不在「公路範圍150公尺內」進行開採;然而她批評,短短150公尺對道路能有什麼意義?

潘正正強調,公路機關以他們的專業去表達對於公益有相當危害,卻沒辦法堅持立場,讓礦權繼續展延,是受限於「礦業法」第31-2條「霸王條款」,若礦務局沒有主動認定對公益有危害,就讓礦權「廢止」,那麼反對機關「公路總局」就有「補償業者」的責任與機制。她痛批霸王條款是2003年民進黨政府在立法院通過的「政院版」,因此民進黨政府不應歸咎給天災,「礦業開發制度」凌駕「機關權責」的因素是民進黨種下的,民進黨不能逃避,應負起責任,而雨季、颱風季正要開始,不要等到有人員傷亡才好好面對。

潘正正指出,民進黨立委雖曾於這會期將礦業法排進經濟委員會審查,但卻受「前瞻條例」等政院優先法案影響,目前實質審查進度是「0」,唯一成果是5月25日經濟委員會通過將先前「礦業法修法期間,暫停核發權延展」的期限從今年9月19日延至明(2018)年3月19日的臨時提案。她呼籲「臨時會」期間應排審礦業法,礦務局也應遵守承諾展開政策環評,對聚落周邊礦場進行後續調查、調整與重點評估。

5月29日蘇花公路112.5k處崩塌路斷,環團指出屬於蘇花公路「112.1k~112.8k」常崩塌範圍,與2010年梅姬颱風死亡事故路段符合。   圖:汪少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