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公產變私產,行政院林全今(6)天在行政院會時拍板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現階段低度管理、由政府捐助的164個財團法人,要進行集中管理與「高密度監督」,明定財團法人財務須透明,並建立人事、會計、內控和稽核機制;制定財團法人合併或退場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若無法達成當初成立目的,政府得命其解散。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日前討論「財團法人法」草案,決定「高密度」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針對財團法人的財產來源、人事薪資、董事席次、管理制度等確立規範,並設立政府可以解散財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退場機制。

行政院表示,只要是民國 34 年 8 月 15 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的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就被視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目前因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已失去當初公益性的目的,有些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財產應該歸屬國家卻被私有化,導致政府監督遭到稀釋,如蔣經國基金會、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等,都是「財團法人法」日後的規範對象。另外,該草案也設立「肥貓條款」,規定財團法人董、監事若是退休軍、公、教人員,必須停領退休金或財團法人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