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4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由於涉及民法是否允許同性結婚、若不允許是否違憲等重大議題,引起上千人同時觀看司法院直播。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提及婚姻牽涉社會秩序,而同性婚姻將造成社會衝突。

在大法官詢問階段與最後陳述階段,大法官、法務部、聲請人針對第四項辯題「非婚姻之其他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進行討論,又因未受憲法規定之其他自由,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下,才受憲法保障,因此雙方在「同性婚姻自由權是否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此一辯題下進行論辯。 

大法官湯德宗表示,權利可能與民意、民主相衝突,他提出「反多數決的困境」,指出世界上採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很普遍,但「釋憲的過程」與「民主」是衝突的過程,它可以宣告使多數民意代表通過的法律失效。目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一讀完成,此時是否適合由大法官實質介入並做成實質決定,釋憲程序在此時間點上是否恰當?畢竟以民意為基礎的民主(democracy)與法官統治(Kritarchy)是不同的。

湯德宗指出,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凡是沒有列舉且不妨礙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受憲法保障;而憲法沒有提到婚姻自由權。因此他認為邱太三應該說明,為何婚姻自由權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呢?台北市政府也應該說明,為何允許同志結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呢?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從過去社會發展,顯然從民國19年(1930年)民法制定到現在一夫一妻異性婚姻沒有造成社會秩序妨害,然而,很多相關社會秩序是與民法結合在一起,如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如何保障他的配偶權?例如刑法239條通姦罪是配偶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才構成通姦罪,配偶與同性就不構成通姦罪;也必須是合誘人與不同性別才構成姦淫,不然只構成猥褻;婚姻機制不是只有在民法中探討,跟社會秩序是環環相扣的。

邱太三強調,婚姻自由必須符合憲法價值的秩序,當婚姻自由跟宗教信仰產生衝突,例如神職人員有沒有義務提供宗教場所來舉辦婚禮?當婚姻自由與契約自由產生衝突,例如司機拒絕載挺同人士來台北參加遊行的時候;有沒有解決社會衝突的機制?若想要一步到位,我們的社會可不可以承受這樣急劇的變化?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則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民主與權利間的衝突,很多都是因為誤解,原本斯文有禮的人們,因為事涉價值敏感,誤解而情緒激動。同性結婚會傷害異性婚姻與宗教自由?其實不會,想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怎麼會是破壞?進去反而是鞏固。」廖元豪表示,每個宗教有自己的行為規範與婚姻定義,世俗法律制度之外,宗教仍可以主張自己想要的制度,讓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 

廖元豪還說,雖然台灣是民主社會,但不是每個地方都適合講理,尤其碰到價值敏感的議題,無論在立院或街頭,都只能展現力量而不能說理。然而,什麼地方可以是說理的地方?就是大法官,因此懇求大法官把理說清楚,不僅是保障同志權益,也是讓愛這個社會、家庭、子女的人們,可以不用擔心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