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討論同志祁家威提出的同婚權益釋憲案,針對《民法》民法親屬篇中的婚姻制度是否容許「同性婚姻」,且若婚姻制度排除同性戀者,是否也違反了憲法保障得「平等原則」。法務部長邱太三24日也出席憲法法庭中,發表法務部的立場,他強調,《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從民國19年制定,「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有沒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邱太三表示,針對《民法》中的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兩人結婚?法務部立場不認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兩人結婚的結論」。邱太三表示,《民法》自民國19年制定,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中,就婚姻內涵與要件中到底有沒有同性婚姻的社會現象或相關機制?「毫無問題是沒有的」。

邱太三指出,《民法》中的訂婚機制裡,有作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但結婚雖未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因此《民法》在結婚上的解釋也應該是「一男一女」。至於婚姻制度排除同性戀者,是否違憲?邱太三回應,婚姻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大法官歷年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為前提,且婚姻制度乃先於國家與憲法,「這樣制度當然是代表人民的立法者」。

邱太三強調,《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並未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主因是《民法》是規範社會交往,「親屬法治應尊重事實在先的特色」,司法機關有充分的形成自由,為差別待遇的目的為正當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聯則與平等無違。

最後,是否設立專法?邱太三說,「無損婚姻制度與公義前提下」,設立專法屬立法形成自由,且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大多也是採漸進式立法,邱太三呼籲,「不先更動婚姻定義,先制定同性伴侶法,再視發展決定同性婚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