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小型印刷公司因拒絕「50歲」的民眾應徵印刷師傅,遭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決議裁罰30萬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年齡等16項理由予以歧視,違者得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工局表示,民眾申訴5月初打電話到新北市某小型印刷公司應徵印刷師傅,公司詢問年齡,民眾回答「50歲」,公司直接表示求職條件有年齡的限制,並拒絕應徵,民眾認為遭受年齡的歧視。勞工局受理後,由承辦人喬裝求職者進行電話測試,果真發現該公司直接拒絕年紀較大的求職者應徵。

該公司代表到勞工局接受訪談時指出,「印刷師傅需輪大夜班、加班,需要體力,眼睛也要好,所以有年齡上的考量,並非歧視他的年齡」、「公司小姐只是照實際狀況告知,也不要浪費彼此時間,避免求職者白跑一趟」,顯見對求職條件確有年齡上的限制。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公司以印刷工作需要良好體力及視力為由拒絕民眾的應徵申請,但求職者的體力與眼力,是否能勝任印刷師傅的工作,與年齡是否達到50歲並無必然的關聯性;公司僅依求職者的「年齡」即拒絕其求職,並未考量求職者是否具備從事印刷工作的專業及能力,已違背《就業服務法》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該公司以年齡的因素,對求職者為不利的對待,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決議裁罰30萬元;此外,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能夠勝任工作為徵才條件,除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必要外,如女性內衣銷售員可限女性、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限男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此外,勞工局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項理由,予以歧視,違者得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