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1日表示,考慮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因此未來將禁止代言醫療處置行為,但「親身體驗做見證」則是可以被允許的廣告方式。換句話說,藝人未來將不能「代言」醫美等涉及醫療行為的產品,若要為其廣告,必須親身體驗,並以「見證人」取代「代言人」的名義,據實揭露資訊。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藝人余天11日於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並邀請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就衛福部先前針對「藝人禁止代言醫療廣告行為」所公告的禁令,向社會大眾說明。

余天澄清,外界誤以為是因為他與衛福部溝通後,導致所有人都不能代言醫療廣告。但事實上,衛福部的說法是,若在某家醫療機構有特定醫療行為的「親身經驗」,他還是可以當「見證人」,且不光是藝人,而是所有人都可以,換句話說,若藝人要在特定醫美診所的整形、抽脂、隆乳等廣告中出現,必須要親自在該家醫美診所進行整形、抽脂與隆乳,並以「見證人」的名義據實揭露資訊。

高志鵬表示,之前新聞提到的禁令,限制特定身份行業進行代言行為,但這就衍伸出「藝人的定義」是什麼的問題,「拿到演員證、歌星證的才算?那網紅、小模是不是藝人?」因此,重點不是「何種人不能代言」,而是廣告的內容與方式,是不是親身體驗。

石崇良表示,這次規範僅限制不能代言醫療處置行為,因為醫療行為本身有風險性,且因人而異,因此僅能在親身體驗的情況下擔任「見證人」,不能代言。至於健康食品、化妝品及藥品不在這次的規範限制內,還是可以代言。

石崇良指出,「代言」跟「見證」在法律上的差異,根據《公平交易法》,代言不見得要親身體驗,但見證需要。換句話說,未來不會出現「某藝人代言醫美」的內容,依法就是要用「見證」,而這些過去在《醫療法》內就有規範,這次只是在廣告內容跟方式上做明確的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