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曾蔭權遭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香港高等法院11日提訊時,更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案件已定於2017年1月3日正式審訊,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則為監禁7年。

高院提訊時,法官批准修改控罪,加控曾蔭權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指曾蔭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收受深圳福田租用單位整修及裝修服務,作為報酬,決定批准雄濤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以及由李國章擔任公司董事兼主席。 

曾蔭權原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一項控罪,指他涉嫌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在擔任香港特首期間,在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提交多項申請期間,未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的主要股東黃楚標進行了商議。 

此商議涉及曾蔭權向黃楚標租賃一個位於廣東深圳東海花源的三聯式住宅物業,曾蔭權還向黃楚標所持有的公司支付80萬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384萬元)。 

第二項控罪指稱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當他建議提名建築師何周禮授勳時,隱瞞他租用深圳物業,而何周禮仍正式獲聘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