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會中最後決議針對路權競爭問題,若是在同一時間、地點、路線有2方以上提出申請集會、遊行,將會由主管機會協助協調,若是協調不成,則是會先以取得場地同意書的一方優先使用,若是都沒有同意書的情況下,則是現場抽籤決定。

民進黨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受訪表示,目前對於集會遊行法改為「自願報備制」,自願報備制的好處,就是拿到路權者可以優先使用,你就可以來,拿到路權就可以使用,不過,若是沒有拿到路權者要來,「你路過也可以來啊」,沒有報備直接去現場,警察也不能用集遊法勒令解散。

陳其邁表示,委員會剛剛討論得到的共識,在自願報備制下路權要如何規範?若有2方以上提出不同的集會遊行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協助協調,若是協調破局,路權將會以「有同意書」者優先使用,在申請者都沒有同意書的情況下,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權。

至於警察保護的部分,集會遊行申請、負責人「得」於該集會遊行前6至30日,以書面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另外,會中也達成共識,對於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不可使用暴力、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