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政府補助一定年限的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相關作業有明確法源依據,內政部於18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辦理1997年5月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的既有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全額補助每件8000元。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住宅法」提升居住品質及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整合各縣市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結構安全評估的經驗,繼續推廣至私有住宅社區大樓進行耐震評估,營建署已於去年7月9日訂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補助既有住宅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為進一步賦予其法源依據,內政部這次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範既有住宅申請結構安全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將由內政部指定的評估機構,成員包括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進行檢查,提高補助費用為全額補助每件8000元,提高申請民眾意願,以達老屋健檢目的。另外,也增訂指定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的資格條件,並限制僅適於辦理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業務,不適用於新建的建築物。

內政部指出,有關補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相關作業方式,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已於2月16日討論確認,目前規劃以一幢 (棟) 為申請單位,如已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社區由管委會代表申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有該棟1/2以上的區分所有人同意並推派一人代表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