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27日對頂新案做出一審無罪判決,引發社會各界譁然。彰化地院29日下午發出聲明表示,該院堅持審判獨立與無罪推論立場,且檢方證據力不足,盼各界能詳閱無罪判決的全部理由進行理性討論。對此,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則舉出塑化劑等案例指出,並無過早偵結情事,若排泄物加工到合乎檢驗規格就可供食用,食安法就形同虛設,將提上訴。

前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劣油案,27日一審被判無罪,引發社會熱議。

彰化地院29日下午發布聲明指出,「無罪推定」是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否則就無法說服法院認定被告有罪,此時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作出判決,否則不能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認知;若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法院仍判被告有罪,讓人權無法確保,如此的司法才是已死,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彰檢則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彰化地院審判獨立,但依食品安全法規,食物「成品」及「原料」都受管制,並非如辯方鑑定人所說,只管制成品,不問原料,但法院一審判決採信「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的辯方說法,實則對食安法規解釋明顯錯誤。

彰檢表示,如此一來,廢棄物、排泄物、飼料或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就可供人食用,不僅食品檢驗制度因此失去意義,食安法規也形同虛設。至於外界認為檢方起訴過快,導致證據力薄弱,彰檢則提出塑化劑案、大統混油案與富味鄉混油案相較,表示頂新案並未特別過早偵結,魏應充等人一審獲判無罪,是法院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食安法規的解讀,以及檢方與鑑定人意見落差甚大導致。

彰檢指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共傳喚6名鑑定人到法庭提供鑑定意見,包括義美食品食安主管、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名譽教授孫璐西、輔大食品科學系教授陳炳輝、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等,他們均認為食安法規範的「食品」含「原料」在內,但並未獲承審法官採信,且頂新其中1名鑑定人是頂新公司的設備廠商,其間有商業利害關係,必須上訴加以釐清。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