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日下午最新決議指出,縣市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對於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2010年高雄市議長選舉判決所提出的非常上訴,亦一併駁回。

該案緣由乃是顏大和針對5年前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無罪定讞的判決,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對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有罪判決不同,因各地方法院判決所造成的不一致,顏大和希望能夠統一法律見解,以及檢察機關偵查標準所提出的非常上訴。

1日經最高法院決議,日後若再發生議長選舉亮票事件,各法院均將做成無罪判決。

5年前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蕭永達在議長選舉時亮票,雖在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有罪,但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改判無罪定讞,唯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卻對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判決有罪確定,認為違反刑法第132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除了上述台中、高雄2例外,最高法院今年初也認定上屆新北市政府議長選舉,民進黨籍李婉鈺等10名議員亮票無罪定讞,認為「現行法處罰亮票的規定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等3種,但民意代表內部選舉則不在處罰範圍內。」

(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