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針對不少宗教團體將農地作為他用,依草案規定,宗教團體禁止購買農地;但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在自然人名義登記下的耕地,且耕地是從事農耕自食其力達5年以上者,可在該法公布施行5年內,向內政部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

內政部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建議,同時兼顧宗教界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的意見,規劃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的宗教財團法人及以「人」為集合的宗教社會團體外,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同時,草案規定,宗教法人財產之保管、運用、處分及設定負擔等原則,包含禁止分配盈餘行為;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提供組織成員閱覽;接受捐贈財物、對外募集財物等應提供查詢或公開資訊;得依法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而宗教法人也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享有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另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新草案對於目前1萬2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未轉換為宗教法人者,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而得繼續運作,以維護宗教既有權益。

因現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僅農民等相關身分可擁有農地,因此面對許多宗教團體都開墾農地,或挪作他用,草案明訂,宗教團體禁止購買農地;而為協助農地轉換為宗教用地,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在自然人名義登記下的耕地,且耕地是從事農耕自食其力達5年以上者,可在該法公布施行5年內,向內政部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

不過,若是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就取得農地的宗教團體,則可無條件將農地變更為宗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