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週三無異議全數通過判決,當人民遭到逮捕的時候,警察必須要有搜索證才可以搜查他們的手機。這是在數位時代裡面關於隱私權的重要判決。

根據《紐約時報》報導,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1955年1月27日-)主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他表示,現代手機中含有巨量的資訊,必須免於一般臨檢程序、得到一定的保障。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表示,老規定不能適用於「現代的手機,因為現代手機目前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無所不在且持續存在的一部分。有句老話提到從火星來的訪客,他們可能會做出結論,認為手機是人類解剖學上的重要特徵。」

法院長久以來一直容許警方在逮捕時無證搜索,理由是為了保護警官及避免證據湮滅遭破壞的需要,無證搜索有其正當性。

但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表示,上述所有理由都不能正當化搜索手機。他說,需要考量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手機中所含有的資訊。在最高法院判決中,羅伯茨寫道,90%的美國人都擁有手機,而手機「擁有他們生活中幾乎各個層面的數位紀錄──從普通的到私密的都有。」

羅伯茨說,甚至「手機」這個詞也名不符實,他在判決中寫道,「手機可以輕易地被叫做相機、錄放影機、雲端儲存、日曆、錄音機、圖書館、日記、相簿、電視、地圖或報紙。」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認知到,這項判決會讓執法更加困難。

「手機已經成為重要的工具,可以加速犯罪企業成員間的協調、溝通,關於危險罪犯,也可以提供有價值的罪證資料,」他寫道,「隱私是有代價的。」

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的時候聽取關於這個議題兩個案件的答辯,但最終以單一判決宣判。

第1個案件是「萊利訴加州案」(Riley v. California, No. 13-132),起因是萊利(David L. Riley)被逮,他在2009年於聖地牙哥被警車攔下來,因為駕照過期了。警察發現他車裡面有子彈上膛的數把槍,然後在搜查了萊利的智慧型手機後,發現這些槍與一個街頭幫派有關。

警方在更徹底地搜查手機後,發現萊利和一起槍擊案有關。隨後萊利被以謀殺未遂起訴,並將可能被判處15年至終身監禁。加州上訴法院表示,這兩次的手機搜索都不需要搜索票。

第2個案件是「美國訴伍利案」(United States v. Wurie, No. 13-212),這是有關於搜索伍利(Brima Wurie)折疊式手機裡的通聯紀錄,他在2007年於波士頓被逮捕,並被起訴擁有槍枝和毒品犯罪。波士頓聯邦上訴法院去年否決了在伍利電話中找到的證據。

新聞媒體機構,包含《紐約時報》,共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遞交一份意見書支持萊利和伍利,主張手機搜索將會危害到新聞採訪蒐集。

美國司法部,在遞交給最高法院的意見書中表示,手機在本質上和皮夾、錢包或通訊錄並無兩樣。但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並不同意。他在判決中寫道,「這就像在說騎在馬背上本質上和飛向月球沒什麼不同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