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昨天在官網公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即日起,在台求學的港澳生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且最近1年在台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定居,據移民署表示,修正該辦法是為了有利港澳生直接留台工作與企業攬才,以促進經濟發展。

這次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的重點包括:於現行港澳許可辦法中第30條第1項增定第4款,賦予港澳生畢業工作居留得定居的法源,放寬在台求學的港澳生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在台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定居,無須像過去一樣,得再返回僑居地服務滿2年後,才能申請。

另外,這次也刪除港澳居民的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設有戶籍得申請居留及匯入等值新台幣500 萬元以上存款滿1年者,得申請居留等規定。但為了保障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匯入存款者的權益,增訂於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適用修正前有關居留、定居之規定。

同時,港澳居民投資居留未來也將參照「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辦居留簽證的規定,將投資居留金額由新台幣5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以與外國人投資居留條件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