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若毀損、過期還能使用嗎?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禮券時,經常碰到相關問題,消基會今(10)日提醒,禮券即使毀損或遺失,業者應可補發;另外,除了無償發行的折扣券,禮券發行人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同時,禮券上也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消基會今天上午公布市售禮券調查結果,10項樣本中,發現4項產品有不合規定之處。例如全家商品禮券標示不補發亦不掛失,但網站上則寫出如毀損但仍可辨識條碼或面額,可辦理換券;新光三越百貨商品禮券、誠品禮券標示毀損無效,但致電詢問時,均表示只要仍可辨識,可繼續使用或換發代用券。

另外,7-ELEVEN賞花禮券樣品雖無標示截角無效,但仍有截角虛線,致電後業者表示,若不小心撕毀截角,只要條碼仍可辨識,仍可使用或連絡總公司換發新券。消基會認為,這些公司應以白紙黑字確保消費者權益,而非禮券標示與公司說法不同調。

消基會提醒,一般市面上常見的禮券,性質多屬「民法」所規定的無記名證券,依「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因此若禮券有破損,但大部分字跡均清楚可見,該禮券仍可繼續使用;若禮券破損且字跡也模糊不清,但是禮券的編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辨識者,仍可持原禮券向禮券發行人申請換發。

另外,消基會表示,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即使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影響消費者使用權益,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但是例如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千送百」的方式,所贈送給消費者的折價優惠券,因為是無償發行,則不在此限。

消基會說,禮券是消費者用現金向業者購買,出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現金一樣,對於業者來說,等於是未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更不應對消費者刁難;而消費者在購買任何禮券前,應先充分瞭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同時應視需要來購買適量的額度,購買禮券後儘量於短期內使用,並於使用完畢前保存購買憑證。不幸發生糾紛時,應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