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18)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的條件,修正條文自20日起生效,符合放寬條件的役男,可於20日起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提出申請。

內政部表示,「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是依兵役法第17條規定訂定,於2000年5月31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3次修正。

內政部指出,這次為了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解決中低收入戶家庭亟需役男負擔家庭生計問題,同時顧及小家庭制的社會家庭結構,減輕這類型役男家庭舉家照護的負擔,以及配合行政院推動人口政策鼓勵生育措施,考量役男配偶懷孕待產等需求,因此,增訂「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者,均可申請服12天軍事訓練的補充兵役,以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

內政部提醒,如果符合這次修正放寬條件者,自6月20日起即可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