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遭檢舉未經環評營運14年,環保署今(3)日要求停止開發行為並命其暫停營運,外界質疑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未盡督導之責。屏東縣政府今天出面喊冤,觀光傳播處長鄞鳳蘭強調,縣府觀傳處在2010年成立以來,發現有違反擴大營業事項,已向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罰2次,都依違反擴大營業事項各開罰最高罰則5萬元。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今年4月送審環評,環保署在收件時才發現,悠活在環評審查通過前,就逕行開發並營運,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裁處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環保署已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廢止旅館執照。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共有6區,1、2區依1994年「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設置旅館審查原則」申請為合法旅館;但因面積超過1公頃,被要求補提全區的環境影響評估計畫書,墾管處1個月前已轉送環保署,渡假村目前並未再開發。

針對環保署要求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停止開發及營業行為,墾管處表示,會於收到公文後採取行動。

遭環保署要求停止營業的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則回應,渡假村一直配合縣府、墾管處等單位申請環評,而且渡假村屬於私人土地,但墾管處方面規定,凡在國家風景區內的飯店都必須通過環境評估,而不是只有針對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

對於環保署已轉請墾管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強調,尚未接到墾管處或其他單位公文通知,將等到接獲正式公文後,內部再進行研議後續處理作為。

由於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被指為「台東美麗灣第二」,環境律師詹順貴認為,該案與美麗灣的相似之處在於,業者都希望透過先造成「既成事實」,然後再進行環評,尤其是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已營運了14年,比美麗灣更誇張。他呼籲環保署應該「有Guts一點」,先要求業者拆除建築物,在進行環評審查,而不是推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及墾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