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視戲劇節目即將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9)確定通過「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最快將於10月初公告實施,但菸酒類商品仍禁止置入。

8月底,NCC曾召開「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公聽會,針對商業置入的節目製播原則、相關限制及執行方式聽取外界意見。NCC當時草擬的暫行規範揭舉「三不一揭露」原則,希望置入性行銷的法規鬆綁,可讓台灣電視節目製作環境注入資金活水,提升節目的品質與競爭力。

該暫行規範中的「三不一揭露」原則,包括不影響節目獨立製作、不鼓勵民眾購買和不得過分凸顯商品,以及揭露業者名稱等4大原則,暫行規範並明確規定置入商品的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播送總時間的5%,畫面不得超過螢幕1/4。

NCC內容事務處長何吉森表示,在8月22日公聽會上,業者皆非常歡迎此一規範的開放實施,並期盼能盡快通過,不僅如此,行政院消保處也認為一旦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的辦法通過,對資金引注到傳播產業相當有助益,不過消保處也要求NCC應更明確規定節目廣告間的區分方式。

何吉森指出,雖然此一暫行規範開放商業置入戲劇、藝文與體育節目中,但新聞與兒童節目仍維持不得接受商業冠名贊助及商品置入的原則,除此之外,NCC參考英國、韓國及瑞士等國外做法,仍將菸酒類列入禁止置入性行銷之列。

不過,何吉森也說,雖然禁止置入,但酒商仍可以「贊助」形式,支持台灣戲劇與藝文節目的內容。另外,兒童節目也開放可接受文教基金會、非營利組織及政府機關贊助,因為兒童節目收益不高,需要引入更多資金。

在冠名贊助方面,何吉森表示,冠名只能以企業名稱展現,不可以將該企業的商品作為冠名贊助的內容,贊助的企業體也不可出現置入商品在節目中,但可以播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