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今(2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政府的政策宣導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標示出「廣告」等字樣,有違法置入性行銷的疑慮。親民黨團也質疑,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的「《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則有替違規機關開脫的嫌疑。
根據《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但今年6月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外函頒「《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主張「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之情形,免於適用本法」。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質疑,政府既然是為政策宣導,為何在標示廣告後,會損及其公信力?
同時李桐豪也舉統計資料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非營業特種基金)暨國營事業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總計有1439萬7719則,花費高達11億9585萬元;其中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者,總計有1萬7577則,金額高達4億452萬元。他表示,行政機關的違規不應以「《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來開脫。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黃耀生解釋,會另外頒布「《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是因為部分行政機關擔心在傳遞政府訊息時,若在其中標示「廣告」後,民眾可能會認為沒有必要,而遺漏重要的訊息,例如警政署追緝逃犯、衛生署禽流感預防等重要訊息。
黃耀生也認為,若廣告內容不影響行政中立與新聞自由,且具公告性質,不一定要標示出「廣告」字樣,但一定會標示出主管機關。他強調,主管機關對於廣告是否標示「廣告」字樣,須經過內部討論確定後由首長批准,但禁止置入行銷的原則是不變的。
李桐豪則說,廣告的本質就是以付費的方式在媒體上提供訊息,若政府機關仍堅持不標示「廣告」字樣,就應該仿效美國金融市場管理中的「墓碑原則」,以黑白無彩色的方式,直接寫出公告內容事項,並且在最後標明「以上不代表任何政府的宣傳立場、純粹是訊息傳遞」,傳遞最中立的訊息。
李桐豪呼籲,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若執行上有任何的困難,應向立法院提出而非以行政命令規避,他也建議監察院就各機關政令宣導情形,進行跨年度的追蹤調查,防止違法的不當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