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特偵組昨(22)日以侵佔、隱匿公文起訴前總統陳水扁,被告辯護律師鄭文龍指出,侵佔之物件,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但公文書並無財產上的價值,不構成不法持有之物件。而隱匿公文指的也是藏起來,資訊就不見了。陳前總統只是拿走開會的副本,原件都還留在原機關裡,也無隱匿的問題。

辯護律師鄭文龍表示,首先扁持有這些文書,都是其職務上合法持有的,沒有所謂侵佔。最高法院就曾判決,一位士兵服役時,曾合法持有相關機密文件;他退伍後,把文件帶走,被以妨礙機密起訴,但最高法院卻駁回檢方起訴。

最高法院98台上第5897號刑事判決裁定,上開文書、圖畫既屬甲〇〇職務上合法所製作或持有,而依卷內資料,並無規定甲〇〇離職退職前應繳回,不得憑空認定其不繳回該等文書、圖畫等,擬將其據為己有。難認其有收集國防機密或軍機之故意與目的,自與上開收集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

鄭文龍說,該判決就是指,公務員當然能持有因職務上而掌握的資料,只要這個收集是跟他職務上有關係即可。

其次,鄭文龍認為,刑法第335、336所指之被侵佔之物件,應該要有財產上的價值,例如車子、黃金、金錢等,文書不一定是財物。而持有公文書被以侵佔罪起訴的,實務上很少聽聞。

鄭文龍再舉跟文書性質接近的書信為例說,在澎湖地院89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裡認定,本件自訴人所稱遭被告侵佔之書信,既屬他人所作無甚財產價值之文書,顯可重複再作,被告縱然將之侵佔亦無利益可圖,衡情尚難想像被告有上開罪名(刑335)所指不法所有意圖。

至於刑法上隱匿公文罪明訂:「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文龍認為,法條用意是指,在公務上的重要公文,別人都沒有,僅是持有者所有,他藏起來,該公文就沒有人知曉。

他說,扁所持有的文書,都是已經開會後的公文,與會每個人都有,原件收回去,發給總統的,都會編上「01」號,其他人都會收回,只有發給總統的「01」號文件不會收回,而是留給總統,這是公家開會作業上的習慣。

鄭文龍強調,總統做為國家元首,這個機密等級是首長決定的,他所拿到的副本,也是合法所有。總統跟其他人不一樣,是最高的決定者,這是首長的特權,現在特偵組來追究這個首長特權是不合理的。

他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處罰「刺探」、「收集」、「洩漏」、「交付」等行為,但這些扁都沒有涉入,所以特偵組才用「隱匿」來咬。但「隱匿」應該就是公文藏起來,資訊就不見了,但這些公文的原件卻都還在原機關裡,怎麼會有「隱匿」的事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