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29)日在部務會議中通過「濕地法」草案,未來各重要濕地將以「明智利用」原則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國際級與國家級濕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級濕地則由地方政府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保育、管制以及允許使用之相關規定,確保各濕地之特性與使用彈性並擴大社會參與,將提報行政院審議。

為維護重要濕地環境,有效管理濕地資源,內政部長李鴻源於今年2月14日出席濕地日記者會時,宣示將「濕地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經過1個多月緊鑼密鼓的聯席審查及討論,條文已拍板定案。由內政部所提出的濕地法草案共計8章42條,除宣示該法立法宗旨為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並兼顧濕地明智利用;同時亦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濕地基礎調查,作為政策執行的基礎。

另外,針對重要濕地的評定劃設,參考拉姆薩公約及IUCN(世界保育聯盟)之精神,以公平、公開及科學的原則訂定明確的規範,做為重要濕地範圍與等級之評定標準,並將國家重要濕地依其重要性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以作為管理與管制之基礎。

內政部表示,為尊重濕地環境內既有之生活習俗及使用方式,濕地法明定重要濕地範圍內得為既有之現況使用,例如已存在之農耕、養殖、漁撈、鹽業、建築等合法使用行為,以減少對民眾權益產生衝擊,主管機關亦將輔導協助轉作明智利用項目,創造濕地產業收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同時,內政部也設計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等機制,規定開發或利用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導致濕地破壞的情況,則應採取一定措施紓緩開發及利用行為對濕地資源造成損失。

至於生態補償則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並基於「先安頓、後拆遷」之精神,要求於開發前回復原有濕地生態環境水準,針對重要濕地範圍內之開發利用加強把關及推動棲地補償措施。

另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濕地法訂定濕地基金設置的相關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及設立濕地基金,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創造收益,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的目的。

濕地法由內政部營建署自98年度首度著手研擬,歷經3年的編修並辦理多場公聽會及進行地方說明,彙整各界意見後,今天才完成濕地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