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7月29日大法官會議針對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做出之釋字689號解釋文,文中對新聞採訪的跟追行為,提出可予保障的若干界定,引發各方不同觀點的爭議。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大法官框定出媒體新聞自由的範圍是一片美意,但媒體在跟追採訪之前並無法確知是否符合公益、是否跟大眾有關,如果因此被裁罰,將迫使媒體喪失追弊的功能。

今(5)日的的Newtalk「開放編輯室-媒改時間」節目,特別邀請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來解析此一爭議的癥結,以及他對此項解釋的看法。

林峯正表示,大法官釋憲說裁罰跟追行為合憲,卻又同時表示要保障新聞自由,這感覺起來有說跟沒說一樣。大法官對這次釋憲案煞有其事邀請雙方代理人召開憲法法庭,還請專家鑑定,沒想到釋憲出來的結果卻是這樣。重點應該是要討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來裁罰「記者」是否違憲才對。

林峯正說,社維法是戒嚴時期違警罰法的延伸,仍賦予警察很大的裁罰權,假使警察的判斷力不彰的話問題就會很大。大法官會議這次釋憲的意思就是記者被裁罰沒有關係,還會有申訴的管道;但是就像是開車時被亂開單,事後要跑申訴手續、跑法院,成本根本不符,很多人會選擇摸摸鼻子繳交罰單。再者,新聞工作是分秒必爭的行業,就算申訴成功,新聞現場和線索早已消失。

主持人胡元輝提到這次大法官有載明,新聞採訪若有事實性、公益性,或是跟大眾有關的,則可以保障其新聞自由;其中列出6項重大原因,包括:1.犯罪重大不當行為揭發2.公共設施衛生安全維護3.政府施政妥當性4.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適任性5.政治人物言行可信任性6.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

對此,林峯正則說,雖然大法官框定出媒體新聞自由的範圍是一片美意,但就拿塑化劑事件來舉例,媒體在這樣的前提下當然可以跟追採訪賓漢等製造塑化劑的廠商,但如果是還沒被揭露的廠商,跟追是否會受到裁罰?假使因為無法跟追而不能依賴媒體揭露弊案、黑心商品,就只能靠官署來檢驗,但眾所皆知,媒體總是跑在官署前面,一旦跟追被禁止,可能將有眾多弊案無法浮出水面。

胡元輝問到,對於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保障的拉扯,是不是應該立專法來畫出界線?林峯正則說,這次大法官也有在解釋文中提到,由於涉及事項複雜,相關機關應立法或修法改善。這就表示大法官也覺得應該立法來畫定界線,但林峯正批評,假使沒有宣布法條違憲,這種附帶說明等於無效,沒有任何強制力推動修法或立法。

最後,林峯正以司法改革的立場來看這次的事件,他認為應該用法律來限制與保障媒體記者的新聞採訪權利,再交由司法機關來裁量到底個別案件是否應受裁罰,才是比較合適的結果;若以現行社維法由行政機關(警察)來裁罰的話,不但有失公允,對警察的判斷力也是一種考驗。林峯正強調,應該要以保障新聞自由為前提,以新聞專業角度優先處理,法律為輔,才能真正落實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