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規定未來民眾如果在網路、電子媒體上販售仿冒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將構成侵權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原廠則可以要求零售價1500倍以下的賠償金。另條文也明訂,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和聲音,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註冊為商標。

過去對於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品,是否屬於「陳列、販賣」的行為,在司法界常存在不同的見解,但根據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務,販售仿冒品者,明文規定就是侵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標或證明標章權的產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入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亦同。

另有鑒於日前發生網友販賣仿冒名牌包,因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倍,導致賠償金高達上億元,這次也修法取消最低500倍的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1500倍的規定,並交由法官就個案判斷。

此外,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商標泛指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和聲音等,未來包括手機開機畫面等動畫、雷射(全像圖)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至於「氣味」申請商標部分,由於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定出標準,未來若有相關申請,智慧局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處理氣味審查部分。

而且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規定範圍,申請人得以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例如:板條產品若以「台北」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但因台北為產地的板條不具特定品質或聲譽,不符相關申請規定,但若以「美濃」作為產地證明標章,指定使用於板條產品,因美濃所生產的板條有聲譽,則符合申請產地標章的要件。

這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也規定,凡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商品或服務,自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商標者,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