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9)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如果未依上述通報致使校園再度發生性侵者,依法免職。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其所服務的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能晚於24小時。

修法條文指出,若沒盡到24小時內通報的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時通報或不通報,而造成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修法並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另為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