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持續超抽地下水而引發地下水鹽化、地層下陷、長期淹水及國土流失等問題,嚴重影響國土及水資源之永續利用。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我國地層下陷防治成效似有不進反退之勢,而且彰化雲林地區不該引進國光石化等高耗水產業,才不致影響地層下陷防治工作的推動與成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6)日發布由監委李炳南、陳永祥、周陽山和趙榮耀的調查報告指出,除了「彰化縣大城鄉公有合法水井封停實施計畫」外,一、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自1995年實施以來,成效均未如預期。雲林地區無論是沿海或內陸地區,其最大年下陷速率及持續下陷面積在3項計畫實施期間或實施後,均有不減反增、且內陸地區地層下陷比沿海地區更嚴重的趨勢。

報告指出,雲林地區最大年下陷率由2008年的7.1公分增加到2009年的7.4公分,發生在內陸地區高鐵沿線的土庫、元長一帶,而非養殖漁業興盛的沿海地區。持續下陷面積由2007年的551.5平方公里增加到2008年的580.72平方公里。雲林內陸地區持續下陷面積由2006年的384.3平方公里增加到96年的411.6平方公里,再增加到97年427.7平方公里。

據報告指出,在上述3項計畫執行完畢後,彰化溪州2010年之最大年平均下陷速率為4.8公分,稍大於2009年之4.5公分。高鐵公司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監測高鐵雲林段橋墩沉陷量結果中,雲林虎尾預定站址及高鐵與縣道158交叉處沉陷量均從2009年的4.8公分,年增加至2010年的5.7公分。高鐵與台78線交叉處更由2009年的6.5公分,年增加至2009年的6.8公分,均顯示地層下陷防治成效不進反退。

另外,監院表示,從持續下陷面積來看,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公有合法水井在本案3項計畫實施前後約減抽了462.5萬立方公尺,尚未達減抽1,100~1,500萬立方公尺之計畫目標,雲林內陸地區持續下陷面積在本案3項計畫實施期間不減反增,由2006年的384.3平方公里增加到2007年的411.6平方公里,再增加到2008年427.7平方公里。

調查監委也表示,彰雲地區因可供應地面水源不足,目前僅能供應每日38萬噸,由水資源供需觀點實不應再導入如國光石化等高耗水產業,以避免因供水不穩定而增加抽用地下水,進而影響地層下陷防治成效之風險。若為兼顧區域經濟發展需求,仍宜落實新興產業用水之水源開發工作,避免以增加抽用地下水方式供水或移撥農業用水給新興產業使用,才不致於影響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之推動與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