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決中科三期暫停開發,台大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於今天(10日)上午舉行「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邀請環保署代表、學者、律師一同從中科三期工程的弊端,探討如何改善當前的環評制度。該中心主任葉俊榮認為,如政府不重視這次的判決所衍生的問題,將失去檢討制度的機會。

台灣現行的環評制度為集中審查制,由環保署負責評估開發單位的環境影響,雖然賦予環保署否決開發案的權利,但葉俊榮表示,隸屬行政院的環保署卻可能遭受上層的壓力,導致為求盡速通過法案,背負更多社會與環境責任。此外,學者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給予高度的肯定與支持。

環保署官員蔡玲儀則指出,民國84年至民國98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的開發案約1300件,占總開發案的75%,都是經由審查,評估環境影響範疇而決定的。針對環評制度修法的聲音,蔡玲儀認為修法需要一段時間,也不能只依賴環評制度來為環境把關,也不該以中科三期的案例來否定環評制度的成效。

律師詹順貴則批評行政單位,只求迅速通過環評,導致敗訴的結果,卻沒有認真了解判決結果背後的意義,一味情緒性的抨擊司法,並將開發暫緩的責任推給居民與法院,完全與公共效益背道而馳。此外,詹順貴指出,政府認為當地居民專業知識不足,無法跟環評專家對話,事實上,居民擁有不可取代的在地知識與經驗,因此該健全公民參與機制。

根據環評法第6條規定,環評第一階段只需由開發單位撰寫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核即可。政治大學國貿系教授施文真認為,環評第一階段的公民參與度明顯不夠,雖說每個法律與規範的設計出必有因,但設計與實踐之間應盡量弭平落差,因此有再研議的空間。此外,施文真認為,行政單位也該檢討在這次的事件之中,是否尊重程序正當性、合乎法律的規範。